游客凭什么不能自带饮料食物?景区有权力对游客进行开包检查?

失控的想你

又到了旅游旺季,作为消费者我们总有一个困惑,出去旅游能不能自带饮料食物?

先说结论:一般来说,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食物来源的权利,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但存在特殊例外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如何理解“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文还贴心地举了三个例子:1.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2.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3.加重消费者责任。

尽管如此,作为不具有法律知识的普通人,仍然难以理解法律条文中三个例子的具体概念。笔者依次举三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餐饮行业中著名的“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现象,就依次对应上述的三种情形,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遇到相关情形时可以果断投诉、捍卫自身权益。

相对应的,也存在一些看起来像是“霸王条款”、但实质上不是的例子。比如,我们去吃自助餐的时候常常会被提醒浪费多少克食物需要额外付费,去吃饭、上网吧的时候会被要求不准抽烟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要么是自助餐行业特殊的交易习惯,要么是各个地方都有禁言的地方条例,同时又符合一般人“不浪费”、“保护其他人不吸二手烟”的公序良俗,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商家只要尽到了的提示义务,就不属于霸王条款,是有效的。

总的来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一般需要结合具体行业的交易习惯、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综合来看。

回到我们最初的话题,外出旅游时游客是否能够自带酒水饮料?一般是肯定可以的,例如之前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被大学生起诉,最终迪士尼退让,修改了自己的入园规则,允许游客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物饮料。但是,像动物园之类的园区,出于对动物的保护,避免游客擅自投喂导致动物死伤的情形出现,在进行充分提示告知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消费者不能自带食物饮料,具体可查询广州市中院(2014)穂中法民一终字第6325号民事判决书对广州长隆野生动物园的宣判。

最后,关于景区是否有权力对游客进行开包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无论无何,景区和游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处于安全考虑可以配合安检,但进行翻包等涉及隐私的检查,则是一种公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景区是无权行使,其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另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实践中一般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法典没有实质性进行变更的基础下,便不再多赘述。

版权声明:本页面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为用户自行发布,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E-mail:284563525@qq.com

目录[+]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