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全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开展了专项整治,对一批存有违规经营行为的旅行社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拟处以行政处罚的旅行社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内蒙古腾达自驾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内蒙古运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拟下达处12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内蒙古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内蒙古盛世方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内蒙古盛世方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拟下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呼伦贝尔市惠信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内蒙古晶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内蒙古锦华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内蒙古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内蒙古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内蒙古清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呼和浩特市草原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内蒙古环蒙国际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内蒙古璟源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盈科美辰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情节严重,拟下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将在有关法定程序终了后做出。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持续加大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对于扰乱行业秩序及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严打重罚,通过行业监管与警示引导不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努力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
END
来源: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免责声明】
1.本官方号上部分文章和图片为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官方号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我们已经尽可能地对作者和稿件来源进行了标注和通告,如有漏登或稿件涉及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小编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更改或删除。
3.本官方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联系我们:969392381@qq.com